报废车是指达到一定使用年限,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、且无法修复、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。
轻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 > 30万公里
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 > 40万公里
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 > 60万公里
其他车辆 > 45万公里
轻微型载货汽车(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
矿山作业专用车、各类出租汽车等其他车辆
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
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
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
长期使用致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%
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
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。